2月19日,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女方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生子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曹某被判賠償原告、前夫程某撫養費損失4.2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
2月19日,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女方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生子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曹某被判賠償原告、前夫程某撫養費損失4.2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
1998年5月,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因被告對家庭關心不夠且與他人同居,原告于2005年10月提起
。同年12月,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孩子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教育費、醫療費雙方各半負擔,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嗣后,原告懷疑孩子并非自己親生,于2007年1月委托有關鑒定機構對自己與孩子之間的親權關系進行檢驗,結論為原告與孩子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為此,原告于2007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20萬元撫養費損失和2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與原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違背了夫妻間應互相忠實的義務。現雙方雖已經法院判決離婚,并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但該賠償性質應屬離婚損害賠償,與本案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現原告又舉證證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孩子與其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故原告無法律上的。鑒于該事實系原告于本案訴訟前才發現,此前已撫養孩子8年之久,且現在仍在撫養,故被告理應賠償孩子撫養費。撫養費的計算標準,按金華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由于該費用金華市統計局統計至2007年底止,原告又未提供此后的撫養費支出依據,故本案原告的經濟損失從孩子出生時起計至2007年底止。
法院另認為,由于該事實給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痛苦,被告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同時,還應另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