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的; (二)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
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的;
(二)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規定是離婚中權利主體提出損害賠償的有力法律依據,正因為有此規定,權利主體才有權提出要求,這一規定體現了在司法審判中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同時也正因為有此規定,才引出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問題,后問將要闡述的內容就是因為這一法律依據的出臺而浮現的。
二、 有權索賠的條件
《婚姻法》雖然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索賠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據,但同時也對索賠問題限定了法定條件,具體如下:
(一)主體條件
有權索賠的主體必須是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1、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是指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領取了書或雖未結婚登記,但屬于1994年2月1日以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按事實婚姻處理的情形。
2、有權索賠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無過錯房,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有過錯,這是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
3、第三人 免責 ,既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無權在中向過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要求賠償,如果屬于 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 等情形,涉及第三人侵權的,可以另案起訴;如果屬于 重婚和與他人同居 等情形的,無過錯方無權向過錯方的婚外異性要求損害賠償。
(二)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是有權主體提出索賠的必備的客觀上的實質要件,也是法定要件。
1、損害賠償請求只能在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后提出,雙方雖已發生矛盾糾紛但未進入離婚訴訟程序時一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如:雙方自行協商或雙方自愿到離婚登記處調解離婚等。[②]
2、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要求索賠,對方必須具有下列客觀條件之一:
①重婚的,既無過錯方的配偶與他人(已婚或未婚的婚外異性,下同)由登記結婚的或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如果明知 他人 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的,即是重婚行為。
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以下稱《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是指無過錯方的配偶與婚外異性(現役軍人的配偶除外)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③實施家庭暴力的: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如重傷、輕傷、輕傷偏重或雖未構成輕傷但已構成傷殘等。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構成虐待;所謂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三)時間條件
時間條件是指符合上訴條件的權利主體,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在限期內提出,否則其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權利主體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遵守下列時間上的規定: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案件,欲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保護請求。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同意離婚,則可以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起步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應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