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與李某于1998年4月份相識戀愛, 2000年12月登記結婚,在此期間雙方關系較好。自2001年下半年起因雙方父母為結婚禮儀形式是招婿還是娶媳產生分歧,致原被告相互間關系疏
魏某與李某于1998年4月份相識戀愛, 2000年12月登記結婚,在此期間雙方關系較好。自2001年下半年起因雙方父母為結婚禮儀形式是招婿還是娶媳產生分歧,致原被告相互間關系疏遠,互不往來。魏某曾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判決不準離婚,因雙方間關系未能得到改善,魏某于2003年7月再次向法院起訴。審理中查明雙方存續(xù)期間共同添置了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價值近萬余元,該車在原告魏某使用期間, 原告魏某于2002年4月20日晚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豪爵125型摩托車已失竊,至今公安機關未能偵破,亦無其他證據證實摩托車確已失竊。
本案審理中被告李某主張要求原告魏某賠償已失竊的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損失的一半。對此,一種意見認為,摩托車失竊,公安機關尚未破案,損失責任不在原告,被告可待公安機關破案,標的物摩托車出現后另行主張分割。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主張失竊,雖然其已報案,但在公安機關破案前,原告并無證據證實車輛確已被竊。原告單方控制使用時,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豪爵125型摩托車的滅失,原告魏某負有重大過失,侵犯了李某的夫妻財產權利,故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原告魏某應對被告李某予以補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也負有共同保護夫妻共同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犯的義務。《》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魏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添置的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雙方均有共同的妥善保管義務和平等的處理權。在魏某與李某婚姻關系疏遠期間,夫妻互不往來。魏某單方控制使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車,自然其即負有妥善保管該摩托車的義務,現由于魏某的重大過失行為,致使價值近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滅失,其行為已侵害了被告李某的合法財產權。同時,李某由于客觀上的原因無法行使管理摩托車的義務,對該摩托車的滅失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原告魏某應給予被告李某相當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車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這樣才能充分保護無過失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財產持有人盡心盡職保管財產,防止有不良企圖的一方故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公安機關破案后,財產有證據證實確已被第三人損害,造成損失,原被告均享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