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無過錯方,如何獲得精神賠償?李女士結婚10年后,丈夫管先生竟在外與他人同居并生子。為此,李女士怒上法庭要求離婚并索要精神賠償。今天,二中院終審判決,管先
導讀:婚姻無過錯方,如何獲得精神賠償?李女士結婚10年后,丈夫管先生竟在外與他人同居并生子。為此,李女士怒上法庭要求離婚并索要精神賠償。今天,二中院終審判決,管先生賠償李女士精神撫慰金3500元。據悉,此案是本市首例因配偶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離婚獲得精神賠償的案件。
案情回放
1988年,李女士與丈夫管先生登記結婚,兩年后兩人生下了女兒。1998年以后,管先生開始經常不回家,李女士還收到了匿名信,說其丈夫在外有女人,對此,管先生均予以否認,為此事兩人經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現隔閡。
2001年5月,管先生親筆寫下 悔過書 ,李女士原諒了丈夫。然而,從此以后,管先生并沒有收斂,在家里對李女士一不順心就打,并在外面繼續和他人同居,并與2005年2月生育一子。
2004年9月,李女士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管先生支付精神撫慰金3500元。管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對于李女士所述與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實予以否認。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后,李女士不服,以離婚的直接原因系管先生與他人長期同居并生子所致,管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法院判決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否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現有證據證明管先生與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認定李女士主張的事實,管先生對此提出的辯解難以自圓其說,令人難以信服,法院對管先生的行為提出嚴肅批評。李女士要求管先生給予精神損害賠償3500元的訴訟請求,理應得到支持。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