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愛人離婚后武先生才發現女兒并非親生,于是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據北京晚報報道,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武先生的前妻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 2005年9月5日,武先生和愛
與愛人離婚后武先生才發現女兒并非親生,于是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據北京晚報報道,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武先生的前妻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
2005年9月5日,武先生和愛人協議離婚,女兒小雨(化名)由武先生撫養。同年9月29日,經朝陽醫院法醫物證司鑒定所出具親緣關系鑒定書,結論為:武先生與小雨不具有親生血緣關系,而其前妻是小雨的親生母親。就此,武先生將前妻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書可以認定,武先生的前妻在與武先生尚未離婚之前,與他人發生關系,生下一女。對此,武先生并不知情。武先生的前妻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相互忠貞的義務,嚴重傷害了武先生的感情,給其精神造成一定傷害。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