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無證駕駛,肇事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頂替,對于這種情形,保險公司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錫市南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人身損害
駕駛員無證駕駛,肇事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頂替,對于這種情形,保險公司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錫市南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3月,王某無證駕駛轎車,搭載劉某,遇無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機動三輪車的陸某追尾,陸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王某棄車逃離現場,并唆使徐某、劉某作偽證。
死者陸某的家屬起訴稱,王某無證駕駛、肇事后逃逸,致陸某受傷并死亡,應負事故全責。劉某、徐某作偽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要求王某、劉某、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61萬余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王某為無證駕駛,事發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頂替,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無證駕駛,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陸某無證駕駛無牌車輛,其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王某、陸某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由此王某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劉某、徐某并非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侵權人,雖作偽證,但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提出的抗辯意見,并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主審法官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情形下僅可免除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并未賦予保險公司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豁免權。保險公司理賠后可取得對肇事人的追償權,這一制度設計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由王某賠償余款的50%共22萬余元。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保險公司的賠償額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