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張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合法嗎?本文通過講述張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的案例,為您解讀了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的知識內容。 「案情
導讀:張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合法嗎?本文通過講述張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的案例,為您解讀了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的知識內容。
「案情:
張某離異后與3歲的女兒居住在單位的集資房里。2004年6月20日晚,張某家因保險絲被燒斷,便請求其鄰居即同事王某幫忙維修,王某修好后,從謝某家出來。正好遇上剛從外面回家的妻子謝某,謝某遂追問王某去謝家做什么,王某因與謝某夫妻關系一直不好,故沒有理睬謝某,使謝某更加認為丈夫王某與張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2004年6月28日,謝某跑到張某的單位對張某破口大罵,言詞污穢不堪入耳,前后持續一個小時左右。并將張某的辦公桌踢翻,引起其他同事的圍觀。后公安機關對謝某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謝某闖入張某辦公場所漫罵張某,并不聽勸阻,將張某的辦公桌踢翻,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謝某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張某因精神損害問題未得到解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此事發生時,在場人中有我的領導和同事,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使我精神上受到嚴重刺激和傷害。事后,我整天精神恍惚,怕上班面對同事,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要求謝某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提出的要求謝某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的問題,合議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提出的要求謝某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支持。因為張某與謝某的名譽權糾紛已經公安機關作出調解終結書,顯然,該糾紛已由國家司法機關做出過處理,且本人也已實際履行。因此,法院不應再受理此案,應裁定駁回張某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提出的要求謝某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因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譽權。謝某當張某同事的面,以不堪入耳的言詞辱罵張某,給張某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造成其精神障礙,謝某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謝某只作了治安處罰,不影響張某因名譽權被侵害而提起民事訴訟。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名譽權是公民人身權的一項內容。為了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我國刑法、民法、治安處罰行政法規中,分別對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規定了行為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同一侵犯公民名譽權的事實,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要件,致該數個規范都得到適用的,這一法律現象是規范競合。在發生規范競合時,在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處罰的同時,還可以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不影響其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承擔了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也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處罰程序中,不論是調解還是裁決賠償損失問題,從立法本意和公安部的有關解釋來看,只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為,受害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實際上只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不能通過治安管理處罰程序予以解決。 本案謝某無端當眾侮辱、漫罵張某,屬于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3)項 公然侮辱他人 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謝某進行了治安處罰。謝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且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同時給張某帶來了精神損害,謝某應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故本案謝某當眾辱罵他人,被治安處罰后,仍應賠償受損害者的精神損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