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xiàn)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 一、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的基礎 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fā)生有基于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xiàn)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
一、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的基礎
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fā)生有基于侵權行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僅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尚難以下結論,因為該條僅規(guī)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可以請求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以下簡稱《解釋》)的出臺,第二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除具備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離婚。
(一)侵權行為
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采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它情形,如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等導致離婚,并不能產(chǎn)生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秶^于狹窄。
(二)過錯
只有具備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的,必須在離婚時一并主張。
(三)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
《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
(四)離婚
如果不具備該條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導致的離婚,并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
三、離婚損害賠償?shù)钠渌蓡栴}
(一)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
《解釋》第二十九條一款明確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
離婚損害賠償既可用于訴訟離婚,也可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因為二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當然在協(xié)議離婚時,是否給予損害賠償,有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約定,法律不能推定誰放棄了該權利,應該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