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歲剛出頭的女青年黎某,在距家四公里的工廠上班。2003年7月的一天早晨6時許,她象往常一樣騎著摩托車去上班。車到空曠之處,一直尾隨小黎車后的男青年夏某突然加
案情:
20歲剛出頭的女青年黎某,在距家四公里的工廠上班。2003年7月的一天早晨6時許,她象往常一樣騎著摩托車去上班。車到空曠之處,一直尾隨小黎車后的男青年夏某突然加速與她并行, 并開始用不堪入耳的言語挑逗、調戲小黎。小黎嚴詞痛責夏某。夏某見調戲不成,惱羞成怒,伸手摸向小黎的胸部,然后愴惶駕車加速逃離。遭到羞辱的小黎沒有忍氣吞聲,而是勇敢地駕車追趕夏某。在即將追上的瞬間,小黎不慎連人帶車摔倒。當日,被送往當地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面部外傷、舌體撕裂傷、上下唇撕裂傷等,住院治療17天,先后花費醫療費一萬余元。
事發后公安機關對夏某進行了行政拘留,夏某主動賠償小黎8000元。小黎出院后,俏麗的臉龐上已是疤痕累累,精神上受到巨大打擊。一怒之下,小黎將夏某告上法庭,要求夏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今后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等。
審理中,原告黎某訴稱,被告夏某對我實施性騷擾后,嚴重傷害了我的人格尊嚴,為使夏某受到法律制裁,我才追上去的,因而我的受傷與夏某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此外,這次受傷在我臉上留下了疤痕,影響面容,精神受到傷害;現除要求被告賠償我身體上受到的一切損害外,還要求其對我精神受到的傷害予以賠償。
被告夏某則辯稱,小黎的跌傷不是我伸手撫摸行為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我不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況且我已給付原告八千元,再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法庭審理后認為,原告黎某在受到性騷擾后實施的追趕侵權人夏某的行為,屬于自救行為;被告夏某應對原告黎某自救中的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被告夏某還應對性騷擾行為和原告黎某臉部受傷后留下的疤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經法庭調解,被告夏某自愿賠償原告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今后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28097元,并承擔各項訴訟費用1403元
本案啟示人們,性騷擾有一定的掩蔽性,騷擾者又往往與受害者日常接觸較多,受害者由于顧及自已的名譽等等,常常不敢與之抗爭,造成惡性循環。如果受害者都能象小黎一樣勇敢地面對騷擾者,與之進行斗爭,害人者就會望而卻步,社會將更加安寧。當然,受害者如果在自救中能最大限度地考慮安全因素,那是最好不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