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2月11日,李某的丈夫姚某因腰部疼痛,入成都市第二人民醫院(簡稱二醫院)住院治療。二醫院于2月14日、7月2日、9月23日三次對姚某行腰椎間盤髓核摘除術,因
案情]
2003年2月11日,李某的丈夫姚某因腰部疼痛,入成都市第二人民醫院(簡稱二醫院)住院治療。二醫院于2月14日、7月2日、9月23日三次對姚某行腰椎間盤髓核摘除術,因醫療事故,術后姚某馬尾及右肢神經病變,目前仍遺留有右足全肌癱、輕度排尿障礙、性功能障礙,經司法鑒定為6、7、8級傷殘。2004年12月1日,姚某與二醫院達成賠償協議,二醫院賠償姚某15萬元。2005年5月31日,李某以二醫院醫療過錯導致姚某性功能喪失,侵害配偶性權利,訴請法院判決二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2萬元。二醫院辯稱,盡管其在治療姚某時存在過錯,但并沒有對李某實施任何侵害,李某不是醫療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能以其健康權受侵害為由主張精神撫慰賠償,況且,李某未舉證證明其遭受損害的程度,賠償數額也不能計算,故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審判]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法律賦予公民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不為他人所妨害而就自己健康享受利益之權利。李某為已婚婦女,與丈夫正常的性行為是其應有的權利,且該權利屬于生命健康權范疇。李某以此權利受侵害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應予受理。本案中,二醫院的醫療行為造成李某的丈夫姚某性功能障礙,侵害了姚某身體機能健康權;同時,姚某性功能障礙導致李某失去了婚內正常性行為的權利,造成李某生命健康權缺損。因此,二醫院的侵害行為不僅侵害了姚某的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侵害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權;李某與姚某是基于不同內涵的生命健康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 人身損害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關于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 和第三款關于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規定,李某以直接受害人的身份向賠償義務人二醫院提起訴訟,并無不當。關于李某遭受人身損害的嚴重程度,因性權利為抽象概念,其損害后果無具體量化標準,但性行為權能對已婚婦女的重要性無需證明,李某此項權能的受損,應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 精神損害解釋 )第八條規定的 嚴重后果 。綜上,李某請求二醫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關于賠償金額,本院對賠償金額酌定為2萬元。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人身損害解釋 第一條、 精神損害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判決后,被告二醫院提出上訴。成都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