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婚外戀”離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賠償?有人建議完善我國目前的離婚賠償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關系以外的人,具備相關情節的,無過錯方有權向其提出
夫妻因“婚外戀”離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賠償?有人建議完善我國目前的離婚賠償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關系以外的人,具備相關情節的,無過錯方有權向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他們認為無過錯方有權向第三者提出賠償,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關系的發生和蔓延。但筆者認為,“向第三者索賠”還是不可取的。
首先,第三者界定及責任認定就很困難,尤其在責任對錯的認定上,就會帶來很大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男性往往有意隱瞞自己的婚姻情況,欺騙女方,去進行所謂新的感情。那么這種背景下的第三者,她們很可能也是受害者,屬于無過錯方。法律顯然不能判決無過錯者承擔這種強制性的經濟賠償。法律也很難去鑒定這種行為中,第三者是受害者還是過錯者?第三者自己更不會主動去承認自己是過錯者。他們普遍認為,自己其實也同樣是受害者。
其次,既然在此提出的是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就帶來一個問題,在婚外出軌的這種行為中,既然身為第三者角色的也有可能是受害者。那么現在這種賠償矛頭指向了他們,這種辦法顯然是不公道的。
最后,認為這種辦法有利于遏制婚外性關系的發生和蔓延似乎沒錯。因為從結果上來看,的確也可能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問題在于,一項法律規定的推行,必須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應該盡量避免誤傷到無辜者,或者侵害到公民其他的合法權益。如果有了這種法規,第三者也將可能要面臨這種起訴,這將很容易侵害到一些公民的合法權益。想想,當一位公民,因為一種不道德的感情就被送上現實法庭,去接受法官的審判,那么這是法治的倒退還是進步呢?
實際上,筆者認為,在婚外出軌導致的離婚問題上,應該為之承擔過錯的是夫妻中的過錯方,這一種角色才是承擔這種精神損傷賠償的主體,他們才適宜承擔起這一種精神賠償的責任,而非第三者的角色。而且筆者也覺得,婚姻出軌是一種道德問題,這更不是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