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包括四種情形: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有配偶者與他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包括四種情形: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中將同居定義為: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或扶養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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