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
本文介紹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損害賠償的作用
法律規定一定數目的損害賠償,最終目的乃是實現損害賠償制度的作用。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首先應考慮到該數額是否能起到損害賠償的作用,并以此為中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加以分析。損害賠償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填補損害。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害者的權益因得到救濟而恢復。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夫妻離婚的,對受害人的財產、精神都會有一定傷害。過錯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通奸等行為造成的財產方面的損害是可以估量的,但精神方面的損害很難通過金錢進行填補。正如英國著名學者Mc Gregor教授在其精典教材《麥格雷哥論損害賠償》一文中所說: 前者(財產性損害賠償)指的是所有金錢與物質上的損害,例如商業利益的損失或醫療費的支出,后者(非財產性損害賠償)包含了所有不是發生在個人的金錢或物質財產上的損失,例如肉體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傷害。作為金錢上的損失,前者能夠用金錢加以計算,盡管有時在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這種計算必然是粗略的。然而,后者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金錢不是作為其他金錢的替換品,而是對其他比金錢更重要的東西的替代: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辦法。 對日益嚴重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問題,在不擴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精神賠償的方式予以處理,相對來講是較為公平和合理的。
2.撫慰受害方。雖然人的精神損害難以用財產衡量,但財產畢竟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人的需要。由過錯方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這無疑是對過錯方行為的否認,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否認是對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種有力安慰,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受害人的痛苦。
3.制裁過錯方,預防相關違法行為。讓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制裁和懲戒。同時對其他婚姻當事人也有警示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知自己若有過錯行為將要付出的代價,從而減少和避免同類侵權行為的發生,達到保護合法婚姻,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的目的。
另外,有些學者認為,實行離婚損害賠償,還可以保障離婚后婦女、兒童的生活, 對于單親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別是子女的健康成長,會起積極作用。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離婚雙方特別是經濟上處于劣勢一方的后顧之憂,從而使離婚自由得以真正實現。
二、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決定損害賠償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數目,否則作用難以實現,離婚損害賠償也將成為華而不實的空談。因此,立法者必須制定一套詳細的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既要達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損害過錯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要借鑒民法中衡量侵權精神賠償的幾個法定因素來認定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離婚損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人 很少因此獲利,侵權的后果也往往僅限于無過錯方的感情傷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標準是無法達到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的。由于離婚損害一般僅限于過錯方和受害人之間,更多注重懲戒、制裁過錯方并以此達到撫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從過錯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別考慮。
1.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著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奸,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