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的另一方沒有過錯。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損害賠償。 3、過錯行為與
2、夫妻的另一方沒有過錯。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損害賠償。
3、過錯行為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一是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無過錯方肉體上、精神上的損害;二是必須因過錯導致了婚姻的破裂;
4、過錯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不能以自己不懂法而推卸。
5、離婚過錯賠償,以當事人離婚為必要條件。如果當事人最終沒有離婚即使提起訴訟,無過錯一方也不能因此獲得所謂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實現
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要得以實現,必須依法進行
(1)必須由無過錯方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至于無過錯方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時間,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必須在離婚時一并提起,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二審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2)必須向有過錯的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配偶提起,即只有與無過錯方形成有效婚姻關系的人才是義務主體,其他人如與有配偶重婚、同居的人,不屬于賠償義務主體。
(3)必須在離婚時得以提起,即提起必須以離婚存在為前提。沒有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能在婚內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在離婚后,無過錯方也不得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4)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于協議離婚,也適用于訴訟離婚。
(5)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金額的確定,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應考慮過錯程度、實際損失、以及雙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年齡狀況、對家庭義務的支付、謀生能力、當地一般的賠償標準等因素來確定。應當以過錯方的個人財產來承擔,不能由共同財產承擔,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果一次性給付有困難,也可以分期給付,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執行分期給付的過錯方提供擔保。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是《婚姻法》兩項獨立的制度,性質并不相同,我們不能由于新《婚姻法》增設了前者,既是對后者的否定,這是錯誤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設立,證明了我國的婚姻制度趨于更加完善,對于制裁過錯婚姻當事人,維護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 實現社會的公平,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