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人私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能否獲得損害賠償?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起判例給予了否定的回答。 登封市某教師張某與女青年王某于1981 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較長
丈夫與人私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能否獲得損害賠償?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起判例給予了否定的回答。
登封市某教師張某與女青年王某于1981 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較長時間夫妻感情較好,生育一女現已成年。
2000 年初至2002 年4月期間,張某與一史姓女子在某賓館多次發生兩性關系。有關部門以張某通奸錯誤,給張某處分后,張、王的夫妻感情出現了裂痕,進而發展到夫妻分居。2002 年6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2003 年7月,張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王某認為張某與他人通奸的行為給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10000 元。法院經審理準許離婚;但對王某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10000 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對無過錯一方給予救濟和補償。本案中,張某作為有婦之夫,他與史女之間的通奸行為并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通奸,是指男女雙方暗中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的行為。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與通奸的區別是,是否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行為。但是, 持續 多長時間才構成同居,沒有相應規定。有的通奸是偶而為之,有的則長期進行。對于長期通奸的,盡管給人的印象是在時間上呈持續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對穩定,但因為是暗中進行的,行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將之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劃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