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
包二奶 、 重婚 、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通奸 的含義及其法律責任。
包二奶 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確切用語是 重婚 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重婚 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是指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須具備5個條件:1、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2、不以夫妻名義;3、時間上持續;4、狀態上穩定;5、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
通奸 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關系(不動用金錢)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沒有什么后果;是黨員干部的,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處分。婚姻法上沒有通奸或者婚外戀的概念。婚外戀、通奸屬于黨員干部紀律處分和道德譴責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