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離婚中損害賠償的提請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1、承擔損害賠償之過錯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
本文介紹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離婚中損害賠償的提請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1、承擔損害賠償之過錯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③實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
無過錯方只能向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3、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①只能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不離婚,單獨要求損害賠償的不予受理。
②離婚訴訟中沒有提出,離婚后又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并且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
④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承擔責任的內容。
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
訴訟離婚中損害賠償的提請:
(1)條件。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責任主體。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3)程序?!痘橐龇ń忉?一)》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①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②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③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在本案中李某作為訴訟離婚的被告,其對于婚姻的解除是沒有過錯的,相反蔡某與她人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所以其可以在訴訟中向蔡某提出損害賠償。選項A是正確的。
[注意]損害賠償的范圍。
《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 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