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首次對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出規定。該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是損害賠償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撫慰。則是基于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給配偶帶來巨大的精神創傷,因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本身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性質,讓受害人因精神損害而產生的痛苦、失望、怨恨與不滿情緒獲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過責令違法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也能夠起到制裁和預防作用。
基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該規定為受害當事人損害賠償提供明確的范圍標準,有利于統一司法實踐中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并有利于對當事人提供有力的保護。
本網將離婚損害賠償項目分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財產損害賠償項目、與精神損害賠償項目,分別展開論述。
第一節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尤其是家庭暴力和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往往涉及到對人身損害的賠償。對人身損害的賠償除了《婚姻法》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離婚損害賠償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 :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 (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 生活費。本節的第十一項定期金與上述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不能并 列 , 而是作為一種賠償方式 , 作為對一次性賠償的補充。由于定期金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規定的制度 , 所以本書將其放在最后一項進行說明。
一、醫療費
( 一 ) 概念
醫療費 , 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 , 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它不僅包括已支付的醫療費用。還包括將來的醫療費用 , 例如為了恢復器官功能而進行訓練所支付的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后續治療費 , 是指對損傷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 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 二 )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 119 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造成死亡的 , 并應 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 試行 ) 》
144.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 , 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 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 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 , 一般不予賠償 ; 擅自購買與損害無 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 , 其費用則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