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離婚,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經濟幫助具有暫時性和單一性,并非在離婚后任何時候出現經濟困難都可以提出,只能在離婚時請求,并且這種幫助一般是一次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