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學術界對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爭議自該制度存在以來就有了。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時候,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才是合法的呢?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二、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三、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婚姻關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
合法的夫妻關系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1)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如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
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我國婚姻法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系。
(2)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3)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為、目的的結婚行為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
因此,凡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
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
這里所稱的“無過錯”僅限于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于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 錯” 不能作擴大理解。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 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此外,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 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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