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行法律關于經濟幫助金的規定是《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案例:
女方任某和男方高某自由戀愛結婚。任某是一公司的低級職員,高某是一公司的高級職員,相對來說,高某的工資收入要高得多。任和高結婚了一段時間后,得了比較嚴重的腎病,因無法堅持工作而病退。病退時任某獲得了公司一次性給予的2萬塊補償費,之后就再沒有其他收入。高某在任某生病期間,承擔了主要家庭責任,并支付了任某住院期的所有費用。因任某病一直無治愈希望,高某提出了離婚,任某同意離婚,但考慮到其生活困難的現狀,想要高某在離婚后對她進行經濟幫助。
分析: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關于經濟幫助的條件有以下幾條:
一是一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什么算是生活困難?指依靠自己個人的財產,或者是依靠離婚時所獲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雖然自己的收入能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離婚后沒有住房。
二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經濟幫助的存在是以經濟幫助方有經濟能力為前提的。幫助的內容可以是金錢幫助,也可以是住房幫助。住房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其他形式的幫助。
三是以幫助方的個人財產來實施經濟幫助。即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分割后,再從幫助方的個人財產中對受助方進行幫助。幫助的方式要根據受助方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受助方是年輕的,有勞動能力的,那幫助一般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如受助方年老體弱,幫助則可以適當的延長,甚至可能是長期幫助。
案例中的任某雖然還年輕,但是身患重病,沒有收入,生活是有困難的。作為高某,他是公司的高級職員,有較高的收入,也有提供經濟幫助的能力,這種情況下,高某應該對任進行經濟幫助。
結果: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對一動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住房及3萬元存款都分給任某,同時高某在離婚時再一性給任某3萬元,來對任某實施經濟幫助。
在現實生活中,經濟困難的一方往往是女性,只要符合上述經濟幫助的條件,生活困難的女性可以在離婚的同時向對方提出給予經濟幫助的要求。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在各個方面對于離婚婦女都提供了保障措施,女性朋友應充分了解法律所規定的這些保障措施,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