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妻子被丈夫毆打導致流產,起訴離婚,并要求丈夫賠償。6月30日,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準予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被告張某應支付妻子人身損害賠償金4000元。
2007年3月,家住安陽縣的女青年金某某經人介紹與臨村的張某相識,不到一個月,便倉促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二人就因家務瑣事打架。今年4月2日,金某某想去娘家,由于當時張某很忙,抽不出時間陪她一塊去,勸她改天再去。金某某堅持要走,雙方因意見不能統一發生爭吵。情急之下,張某一腳將已懷孕兩個月的妻子踹倒在地,致使金某某流產。5月20日,金某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與張某離婚,并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法院準許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被告張某對自己的行為給原告金某某的身心造成的損害應予賠償,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知識延伸:
2012新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 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