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離婚過錯賠償,也叫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更多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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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認定離婚精神賠償數額的因素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應如何完善
離婚精神賠償的適用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過錯是指:有重婚、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受害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離婚過錯方賠償。那么具體的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離婚過錯方賠償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須用于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