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婚姻中的過錯方懲罰力度小,不能起到讓過錯方承擔致使婚姻破裂的責任,感受法律的震懾,讓無過錯方得到應有的補償的作用,一直是我們的無奈,在此,筆者愿與讀者朋友探討一下如何建立一種懲戒制度,讓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感受到過錯的成本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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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婚姻法中,關于婚姻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有: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此項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婚姻當事人中的過錯一方存在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中的行為);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存在;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并且最終導致了夫妻雙方的離婚。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這里,物質損害賠償事實和數額的界定比較清晰,即賠償范圍以所造成的實際情況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而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我國立法上卻沒有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目前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就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那么,到底精神損害應該賠多少,從目前的案例來看,精神損害賠償金只注重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功能方面的:精神撫慰功能和填補損害功能。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在確認婚姻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有: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準;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后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還有制裁、預防違法的功能。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中,這項功能并沒有充分地體現出來,離婚損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應該更多地關注一下懲罰性賠償的制度。
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的一些案例來理解:著名的英國的馬丁•索瑞爾爵士和妻子的離婚案創下了英國離婚賠償數額新高。馬丁•索瑞爾爵士白手起家,短短20年就將WPP集團打造成全球第二大傳播集團,而他的財富也增長到7500萬英鎊(約合1.35億美元)。然而事業成功之后,卻是對糟糠之妻的遺棄。英國高等法庭裁決,他必須向前妻支付3000萬英鎊(約合5400萬美元)離婚賠償費。
高等法院之所以做出這一裁決,是出于對桑德拉“個人價值”的承認。法院認為,雖然桑德拉不外出工作,對索瑞爾的事業卻功不可沒。審理這一案件的本尼特法官說,作為索瑞爾曾經的賢內助,59歲的桑德拉應當為自己支撐家庭33年,并將孩子們養育成人而“感到自豪”。
我們可以看到,在婚姻中,雙方的付出不是只能體現在財富上。根據家庭的分工,兩個人必然要有一方主要任務是支撐家庭的財富,另一方的主要任務是照顧老人孩子、照顧家庭。為家庭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絲毫不比任何財富的價值低。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出現過錯,導致無過錯方失去了婚姻和正常的生活,并且之后的生活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那么簡簡單單的精神撫慰補償,必然是不夠的。
不光是離婚損害的物質或者精神賠償,在離婚時分割夫妻財產,也應該考慮夫妻離婚時的原因,如果存在過錯方和無過錯方,夫妻財產的分割就不能僅僅是平分了。如果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不足以賠付給無過錯方一定的損失賠償,那么就可以考慮從夫妻財產的分割中體現。比較類似的就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在美國等國家,對弱勢一方來說,更實際的不是賠償,而是“離婚后夫妻扶養制度”。美國有個規定,離婚后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扶養費,這筆費用得能讓對方維持不低于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扶養費的年限要根據結婚年限來認定。如果超過十年,你就得終身支付扶養費。
當然,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最重要的條件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只能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一步提出: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確定離婚損害賠償,就要使整個社會認可破壞婚姻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任何對婚姻不負責任給他人帶來傷害的人,都應該受到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懲罰。特別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應該逐步導入制裁和懲罰性的賠償制度。使任意踐踏婚姻的過錯方真正“痛了”,才能受到懲戒。不痛不癢的對無過錯者的“撫慰金”,亦無法真正撫慰一個被迫失去家庭的人。只要人們心里真正理解婚姻的神圣,我們的家庭就能穩定,我們的社會也會更加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