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姐和李先生在離婚協議書中寫著:“李先生欠徐小姐10萬元”,但李先生堅持稱是10元,“萬”字是隨后添加上去的,故李先生不認可該筆欠款。這究竟是怎么回事?日前,松江法院判決李先生應支付徐小姐10萬元。
徐、李兩人于2006年結婚,在一起生活幾年后,矛盾漸生,自行達成離婚協議。隨后兩人來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結果因自行書寫的離婚協議書不符合規定而要求重新寫,于是兩人就當著民政局工作人員的面又寫了一份新的離婚協議書,該份離婚協議書寫的是李先生欠徐小姐10元。等徐小姐簽字時發現少了個“萬”字,隨后兩人在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補上“萬”字。待徐小姐根據協議向李先生索要10萬元補償款時,李先生卻拒絕支付,他稱在離婚協議書中應該是10元,“萬”字是添加上去的,不予認可。
庭審中,李先生稱辦理離婚手續當天需交照片費用10元,因自己沒有帶錢,所以10元錢由徐小姐墊付。這才有了在離婚協議書中提到欠款10元。所以“萬”字是后來添加進去,李先生不承認欠款10萬元的事。徐小姐則提出:首先,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欠款10元不符合邏輯;其次,“萬”字的確是后來加上去的,但是在雙方及民政部門工作人員都在的情況下加的,而且第一份兩人自行簽寫的離婚協議書中也載明欠款10萬元,根據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李先生應當支付10萬元補償款給自己。
法官查明,徐小姐和李先生至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因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不符合格式,遂重新簽訂 《自愿離婚協議書》一份,第4條約定“男方欠女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整”,“萬”字是添加而成。
法院認為,雙方在民政局主持下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第4條載明的金額為“壹拾萬元整”內容中的“萬”字雖然是添加,但與雙方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的金額“壹拾萬元整”一致,故可以認定《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的“萬”字是因遺漏而添加。李先生關于稱補償款數額為10元的辯稱意見,依據不足,且明顯不符常理,不予采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