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補償的概念和意義
離婚補償制度是指,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的制度。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時候也把這一制度納入了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中,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一同作為對婦女離婚時財產權益的保護和救濟手段。這一制度考慮到了實際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對婚姻家庭的貢獻和從中獲取的利益的不平衡,直接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和尊重。從適用的范圍來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僅適用于采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的離婚夫妻中。這是因為,在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就可以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意味著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
在法律中體現家務勞動價值是保障婦女財產權的必要手段。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妻子在婚姻期間盡的家庭義務遠較丈夫多,而丈夫的經濟收入又遠較妻子的高。由于夫妻雙方協議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為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就不能通過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來實現自己的家務勞動價值,從而規定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來救濟那些在婚姻中約定財產為各自分別所有夫妻中為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由此可見,為彌補約定分別財產制的不足而設計的經濟補償制度,名為“補償”,實際上也是對家務勞動進行評價的結果。
二、離婚補償的條件和方式
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適用離婚補償制度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要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因為,在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就可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間味著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
2、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為對價。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撫育之子、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即要求一方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貢獻。離婚補償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作出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
3、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婚姻法為私法,這種補償請求權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權,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認為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并不強加干涉,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無權享有。
4、離婚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離婚補償的方式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因其是經濟補償,主要還是以金錢為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財產或者房屋不動產的形式來進行補償。在補償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