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與丈夫結婚多年,隨著年齡增長,她對婚姻越來越沒信心。因擔心丈夫出軌,她打算跟丈夫簽一份“忠誠協議”,其中一條就規定 ,誰出軌就賠給對方100萬元作賠償 。這份“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19日秦女士咨詢本報新聞幫工作室。對此,律師表示這種協議很難被法院支持。另外,公證處也表示,對于“凈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巨額賠償”等這類協議均不予辦理公證。
反映防丈夫出軌想簽賠償協議
家住黃島區的秦女士今年36歲,大學畢業后,就認識了做貿易的孫先生。孫先生的風趣和出眾的工作能力吸引著她,兩人很快走到了一起。隨后他們來到青島創業,在兩人的共同努力下他們很快有了房和車。近年來,隨著年齡增長,秦女士對這段婚姻也開始越來越沒信心,成天擔心丈夫會出軌,于是就想制訂一份“忠誠協議”來約束丈夫。秦女士告訴記者,其中協議里有一條內容就是夫妻倆都要對彼此忠誠,如果有一方出軌,就要付給對方100萬元作為補償。
“我并不是真為了錢,主要是想維護我們的婚姻。”秦女士告訴記者,她請教過很多朋友,但一直沒有很好的方法。后來親戚說,可以和丈夫簽一份協議,誰出軌的話就給對方巨額賠償金。“但我不知道這樣的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日后丈夫如果真的出軌,我拿著這份協議是否能通過法院拿到補償。”秦女士向本報新聞幫工作室咨詢此事。
公證處:無法律依據不予以公證
就此事,青島市西海岸公證處主任田主任介紹,夫妻間對于婚前、婚后財產進行公證的數量較多,其中不乏此類協議的公證,但都不予受理。
他介紹說,根據統計公證處一年辦理夫妻間婚前、婚后財產公證的大約1000多例。“夫妻簽訂忠誠協議要求公正的也有不少,比如一方出軌的話,要"凈身出戶"、" 放棄全部財產"、"巨額賠償"等。”田主任說,對于這類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內容多無法律依據難以操作,甚至有些內容還違反法律規定,所以他們一般不予辦理公證。田主任說,雖然這類“忠誠協議”不能進行公證,但他個人對于這些協議并不反對。“利用合理的道德條款或者通過親屬的介入來約束,讓婚姻更牢固、更加美滿,這也不失為一種好的方式。”
律師:“忠誠協議”難被法院支持
針對此類協議,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的張寶清律師介紹說,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文為體現立法宗旨的倡導性條款,所規定的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但對實踐中的“忠誠協議”,如夫妻之間約定,一方應當對另一方履行忠實義務,不得有婚外情,否則應支付對方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夫妻一方提供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這要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損害賠償主張,也就是說,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離婚。”張律師說,一個家庭的完整需要靠愛來維持,需要感情的支撐,需要互相包容和忍耐、理解和支持,“在平時夫妻雙方也要多溝通,有了矛盾也及時化解,而不是通過所謂的忠誠協議來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