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呂某(女)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由于操作不當等原因,車翻了,乘車的方某受了重傷。
經過一番救治,方某還是成了重殘,癱瘓了。這真是飛來的橫禍,方某的人生就這樣改變了軌跡,可日子還要過下去,得不到賠償的方某打官司告呂女士。
2010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下來了,負這次事故全部責任的呂某賠償原告121萬余元,誰知判決生效該執行了,這事又出了岔頭。
就在呂女士當被告時,呂女士與丈夫于先生“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債務歸呂某,房子等財產以及孩子歸于某。
呂某一直自認這是假離婚,因為自己面臨著巨額賠償,所以她在假離婚中把財產都給了于某,為的是將來再復婚時財產不至于遭受“損失”。
可事與愿違,她很快發現,于某離婚后不久又有了“新人”,這時她知道這事弄假成真,自己面臨著人財兩空的風險。
她也打起官司了,告的是于某,訴訟理由很具中國特色:我與于某的協議離婚是假離婚,但后來被他騙了,因此在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應屬無效。
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官司,但被告于某并不認為是假離婚,他說自己與呂某感情不和,夫妻感情不行了,兩人是真離婚,因此財產分割有效。
其實從法律上來講,所有離婚都是真離婚,沒有真正意義的假離婚。不過,兩人在這份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顯然有貓膩,除非女方放棄財產,否則絕不可能出現這樣的協議:債務歸女方,財產及孩子歸男方。
法庭作出判決,這份協議中財產分割無效。這起民事官司經過市中級法院二審,生效了。
就在這起真假離婚且爭奪財產官司的判決下發前,又發生了一件重要的事,呂女士背著前夫把離婚前的那套有爭議的房子賣了,因為房產證一直在呂女士的手里,她偽造了前夫簽名,然后順利找到賣主,這套房子賣了40萬元。
錢到手后,呂女士心里覺得輕松,這回法院執行賠償方某的案子還執行個啥,這判決書就是一紙空文。特別強調一下關鍵時間點,她是在法院判決前賣的房子。
這可是觸犯刑律的事,法院為申請人殘疾人方某對呂某強制執行時,呂某已經沒有房產了,但是這房子賣了40萬元,應該有一定償還能力。呂某說這些錢一半還債了,一半做生意賠了。
法院不干了,認定呂某悄悄賣房子是惡意處置財產,得到房款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案子由公安機關辦理,今年1月,呂某被拘捕了。
再次開庭已經是刑事法庭審案了,呂某被指控的罪名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呂某認罪。
律師出來辯護,律師說,賣房子發生在法院判決前,既然判決結果還沒出來,賣房子的行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律師也意識到辯護意見蒼白無力,又表明退一步說,若法院判決呂某有罪,希望對她從輕處罰。
法庭定案,呂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卻拒不執行,惡意處置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結果
今年7月10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呂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刑2年。
編輯點評
這正是:高速駕車顯失當,車翻乘客癱在床;自知賠償難阻擋,假意離婚一身光;不料前夫有情況,假戲真做竟白忙;急上法庭自揭謊,惡意賣房錢入賬;弄巧成拙法不容,一紙判決進班房。
一個女子的三場官司,把“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宿命詮釋得入木三分,滿紙悲涼。如果說性格決定命運,我們不妨從性格角度去揣度一下她究竟是如何在每一個命運的關口,不惜鋌而走險,為自己贏得主動和利益,卻暴露了滿心的不甘。
這應該是一個不甘于臣服于命運擺布的女人,絕境中,更壓榨出人性的狡詐和貪婪。第一次駕車肇事面臨巨額賠償,她迅速應對,趕在判決下達前達成所謂的假“離婚”協議,為自己贏得主動;第二次發現前夫假戲真做,徹底放了自己的鴿子,她再次爭取主動,不惜偽造前夫簽名,從而迅速將手頭房產變現……
所有的狡詐,無不源于貪婪。但人算不如天算,一個一直試圖在各種博弈中搶得先機的女人,最終卻被自己的丈夫留了后手,真正成了一個可悲的笑話。
人,不可能永遠都處在主動的位置,把世間萬物把玩于股掌之上,第三場官司,她的小聰明終于在法律面前露出馬腳,也將自己的悲劇命運徹底寫就。其實,在看似極具攻擊力的狡詐面前,坦坦蕩蕩做一個善良的老實人,未必不是一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