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0日,將近不惑的王明在父母匆促之下成家,次年妻子誕下一子。
2013年6月,王明突然提出離婚。父親老王從兒媳處得知兒子可能有了外遇,便開始跟蹤兒子,發現一李姓女子和兒子多次一起就餐。
于是老王跟蹤該女子,找到其住處,并在該女子所住小區張貼大字報對其辱罵,后李女士將老王訴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庭審中,老王稱李女士和王明曾是同事,李女士與自己兒子保持不正當關系導致兒子家庭破裂。老王對通過張貼大字報辱罵李女士的事實表示認可,但他稱自己并非惡意誹謗,故拒絕道歉,也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精神損失費。
法官說案
法院審理認為,老王在字報中使用侮辱性語言,污損李女士個人形象,主觀上有貶損李女士和降低其社會評價的故意,其在小區公示欄內張貼字報進而將不當言論傳播,客觀上也致使李女士的社會評價遭到貶損,故其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老王為兒子的家庭穩定著想,其出發點可以理解,但其沖動行為突破了法律底線,公開貶損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就需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雖然老王稱沒有惡意誹謗,但是侮辱他人亦是構成名譽權侵權的方式之一,故最終法院認定老王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