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臨澧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遭遇妻子“紅杏出墻”而被迫離婚的案件。現在,我們來說道說道離婚案。
石門縣的覃某在2001年上半年,經親戚介紹同本鄉的伍某(女)相識,并確定了戀愛關系,當年底兩人就按農村習俗辦了婚禮,并開始同居。次年的8月,兩人生下了一女孩。因為當時伍某未達到法定的婚齡,所以一直到2005年,兩人才辦理了結婚登記。
兩人結婚當年的下半年,當地因水庫移民,覃某與伍某舉家遷往了臨澧縣。此后,覃某就常年在外打工,伍某則在家照顧女兒。據當地人講,伍某先后與兩名男子有曖昧關系。有一天晚上,伍某甚至公然帶一男子回家留宿。覃某得知后,為此與伍某爭吵、打鬧,夫妻關系惡化。伍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覃某離婚,而覃某本人也表示,他對這段婚姻不眷戀。
訴訟中,法院認為伍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紅杏出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在離婚時,覃某也要求追究伍某的過錯責任。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方面,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當地向覃某作了傾斜。伍某與覃某所生的女兒,也明確表示母親有外遇,愿隨父親生活。此案由此終結。
說法
“過錯責任”
與離婚損害賠償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就是指在離婚時或者離婚之后,無過錯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導致離婚的有過錯一方,有權請求物質的和精神的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確保此項法規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對此進行了解釋。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過錯的,那就要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