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陳某結婚后的頭幾年夫妻感情尚可。后來,我們因一些事情產生矛盾,吵了幾次之后,雙方開始互不搭理,冷戰持續了2個月。我想主動修復關系,但陳某不是隨便應付幾句,就是冷言冷語。陳某的冷淡、疏遠令我的精神幾近崩潰。請問,如果我起訴要求離婚,能要求陳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嗎?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可見,法律層面的家庭暴力是指身體接觸的暴力行為,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而家庭“冷暴力”是當前社會出現的一種新型家庭暴力,表現為夫妻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捆綁、虐待等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冷淡、漠視,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做法,折磨、傷害對方的精神和心靈,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家庭“冷暴力”對另一方造成的傷害是在精神層面的,使受害方在心理上處于孤獨狀態,長久的冷暴力還會使人變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與人交流,嚴重時會致使另一方出現精神類疾病。家庭“冷暴力”常常在表象上不留痕跡,取證會遇到困難。目前,我國法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對家庭“冷暴力”尚無明確規定。盡管這種行為造成的傷害在某種意義上說并不亞于拳腳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畢竟不屬于法律層面的家庭暴力。你雖然精神受到了損害,但要求陳某給予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你可以找當地的婦聯組織,尋求他們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