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女士的丈夫丁某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人員,常年在外地工作。荷女士為了照顧孩子不得不辭去工作,賦閑在家。夫妻倆長期兩地分居,感情出現了裂痕,經過商議,兩人決定離婚。由于荷女士因照顧孩子沒有工作,所以沒有經濟來源,荷女士想問,她可以要求丁某給付經濟補償嗎?
內蒙古盛樂律師事務所律師杜海濱:
荷女士可以要求給付經濟補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中為家庭多承擔責任、多履行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案中荷女士因照顧孩子、打理家務等失去工作,可以認定為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因此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