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僅4個月,妻子患上了乳腺癌,丈夫便拋棄了妻子,繼而提出離婚。而妻子則以丈夫出軌為由,索賠10萬元精神損失費,卻因拿不出證據敗訴…… 類似這種男方出軌,而女方卻拿不出有效證據,被動維權而敗訴的案件,在南寧并不鮮見。11月12日,南寧市良慶區法院通報了今年該院涉及婦女兒童權益案件審理情況。通報顯示,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離婚的原因多為男方有第三者、有家暴行為等。但女方卻沒有主動維權,反而經常成為離婚案件中的被告,導致在證據收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上顯得非常被動。
據該院副院長于健介紹,今年1-10月,良慶區法院審結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311件,其中,婚姻家庭類案件達98件。這些案件中,多數離婚的原因為男方有第三者、男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等。從案件審理情況看,不少女性受侵害事實缺乏證據,舉證困難導致索賠難度加大。以婚姻家庭糾紛為例,法律雖然對離婚中的無過錯方賦予了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對于丈夫婚外情的行為,往往因涉及及個人隱私,通過合法方式很難取證。對于男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女方一般不會在每次被打后均就醫或報案。即使已報案,但報警記錄的記載較為含糊,給法院認定施暴事實帶來一定困難。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一些女性往往不直接管理共有財產,多由男方支配和控制財產,與之相關的證據材料也由男方控制,導致對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男方故意隱瞞或轉移財產的行為難以認定。而很多女性維權意識低,多為被動維權,這也導致她們在維權時,很難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該院民一庭庭長李愿提醒女性,要學會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當發現男方有出軌等過錯行為時,要注意留存男方過錯行為的實物、書面等證據材料。在發生家暴情況下,要及時報案,或向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部門反映情況。同時,女性要加強學習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
當天,該院還公布了一些婦女維權的典型個案。本報記者特別邀請了該院民一庭庭長李愿法官對這些個案進行點評,看看她們是如何維權的。
案件故事:無證據 妻子索賠10萬落空
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句話用在韋某夫婦兩身上是再合適不過了。
韋某和謝某于2007年相識,相戀4年后,2011年11月兩人登記結婚。可婚后僅4個月,謝某檢查患上了乳腺癌。得知妻子患病后,韋某和妻子不是相濡以沫,共同面對疾病,而是選擇了不辭而別,關掉手機,玩起了失蹤,拋棄了妻子謝某。更讓謝某難以接受的是,她發現韋某出軌,與其他女子談起了戀愛。今年初,韋某干脆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謝某離婚。
此時,謝某的心已經被傷透了。她認為,韋某有婚外情,對他們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應當賠償她1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而且,在她患病住院治療期間,韋某從未陪護、探望,也給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韋某還應賠償她青春損失費10萬元。以及她治病的醫藥費,離婚后的生活費等10余萬元。
謝某主張韋某有婚外情,但她只提供了一張韋某與一個異性在青秀山上一起走路的照片,并不能證明韋某有婚外情。因此,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而雙方經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不存在耽擱謝某青春的問題,謝某要求青春損失費的主張也被駁回。至于治病醫藥費,謝某患大病,作為夫妻,韋某對謝某負有扶養義務,韋某應對該醫療費用承擔責任。法院判定,由韋某支付給謝某4.7萬多元醫藥費及幫助費(含承擔的八成醫藥費)。
點評:《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在該案中,謝某因不斷地化療勞動能力急劇下降,讓身體健康且勞動能力大大強于女方的韋某支付醫藥費和幫助費,切實保護了女性的權益。
有證據 妻子分得房產又得賠錢
今年40多歲的龐某和程某從1989年起,就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在一起。兩人先后生育一兒一女,卻一直未登記結婚。因為這種同居關系,程某一直覺得自己是“自由身”,又與另一名女子公然同居。可讓程某意外的是,他與龐某雖未登記結婚,卻還是構成了事實婚姻關系。想結束這段婚姻,就必須要離婚。
于是,程某兩次起訴要求離婚。最后,龐某也同意離婚,但是,因為陳某與第三者非法同居,給她造成很大的傷害,程某應賠償她2萬元。而他們2009年共建的房屋,兩人個各享一半。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龐某請來程某的妹夫作證,證實程某與一名女子長時間非法同居。
而夫妻兩人共有的平房有170平方米,未辦有產權證。該套房子如何分割,讓法官犯起了難。一開始,法官想讓程某給予龐某一定的補償,房子歸程某所有。但程某經濟并不寬裕,沒有答應。法官在實地查看后,發現該套房子呈規則方字形,房屋結構呈左右規則分布,經征求雙方意見并考慮雙方的收入狀況,程某與龐某對該房屋現狀進行平均分割較為合適。法院判定,以該房大門的正中心點為中軸線,砌一面分界墻至主房的后墻處,將房屋分割成面積對等的兩部分,雙方分別各享其中一部分,互不侵擾。因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導致離婚的,作為無過錯方的龐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酌定,程某向龐某賠償一萬元。
點評: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往往涉及房屋的分割問題。如果涉案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法院通常的審理思路是以房屋權屬難以確定為由,不予分割。或者先通過協商、評估的方式將房屋分配給一方,再由一方補償另一方現金。但該案中,如果如此審理,女方的居住權將無法得到保障,而現金補償也一時無法實現,錢房兩空。該案對該院以后審理類似情形案件時,有一定借鑒意義。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龐某之所以能證實程某出軌,主要是有人證。該案也給其它女性提個醒,在舉證對方過錯時,女方收集向婦聯、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反映情況或報案的材料,以及知道案情的證人出庭作證等,都是有效方法。
新聞1+1:不離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曾經聽過一個妻子對丈夫開玩笑地說:“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雖為玩笑,卻充分說明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很難分清你我。而良慶區7旬老太梁某,卻硬是要與丈夫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讓人意外的是,法院居然也給予了支持,這是咋回事呢。
今年70歲的梁老太和丈夫謝某在良慶區有一套房。2011年,他們的房子被拆,共獲得171萬多元的補償款。錢到手后,一直由丈夫謝某掌管,梁老太雖然身患癌癥,卻不能動用這筆巨款。后來,梁老太發現存折里的45萬元不翼而飛。2013年底,梁老太將老伴謝某告上良慶區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將謝某名下的一張105萬元的存折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予以凍結。
對梁老太的要求,謝某堅決不同意,他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這筆補償款是他和幾兄妹的共同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在調查后認定,該筆補償款為謝某夫婦的共同財產。梁老太對該筆款項的動向沒有知情權和掌控權,謝某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并拒絕向患有癌癥的妻子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行為。未有證據證明梁老太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梁老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定,171萬多元補償款中,除用于家庭開支等外,還剩125萬元,雙方平分,梁老太應獲得62.5萬多元。
點評:在不以離婚為前提的情況下,能否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保護被侵害方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甚至以各種手段,侵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使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且多以女性為受侵害方。而由于種種原因,另一方不愿意離婚,僅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訴至法院,針對該類案件的受理及裁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并不明確。現在,只要符合該法規定的法定條件,夫妻不離婚,一樣可以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當下,對維護女性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相關法律條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