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離婚后簽協議稱要補償前妻115萬,隨后又起訴要求撤銷,稱協議是前妻以死相逼才簽。近日,通州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求。
劉先生和劉女士在高中時相戀,后分手。2011年,兩人工作后在北京相遇,重新開始戀情,并于2012年1月登記結婚。兩人以劉女士名義在通州區購買樓房,總價約170萬元,貸款115萬元。2013年9月,劉女士懷孕。2013年11月12日,兩人協議離婚,房屋歸劉女士。同年11月18日,劉女士打掉孩子。
2013年11月29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書》,約定劉先生在一個月內給劉女士115萬,作為對劉女士離婚傷害的補償。因劉先生未付款,劉女士于2014年4月起訴。劉先生不愿給錢,于2014年7月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書》。
劉先生稱,劉女士在他單位拿出安眠藥瓶以自殺相威脅,逼迫他簽字。劉女士對此否認,稱她懷孕期間,劉先生有了外遇,逼迫她離婚。劉先生離婚時承諾負責還115萬房貸。
法院認為,劉先生無證據證明簽協議書時受脅迫,判決駁回了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