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現妻子出軌后,丈夫收集起了妻子的開房記錄作為證據,并起訴到樅陽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索賠30萬元。
1994年吳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情一直較好。然而,2011年起,隨著妻子在外做起了假元寶生意后,吳某便時常聽到關于妻子的風言風語。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吳某發現妻子出軌了。吳某遂開始收集起了妻子同別人的開房記錄,2014年10月底,吳某向法院提交了妻子王某在樅陽某賓館與同一男子三次開房的記錄,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妻子王某賠償精神損失費30萬元。庭審中,被告王某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較短時間內多次單獨與一名男性的開房記錄,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的確能作為一方有過錯的證據。但該證據證明力并不強,如果當事人否認的話,還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補強。本案中因被告沒有到庭,無法對該份證據進行質證,且原告提供的該份證據是自己通過賓館摘錄過來的信息,因此對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也無法得到查證,鑒于吳某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依法駁回吳某的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