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我丈夫經常對我實施暴力,他還長期與小三同居,我想起訴離婚,是否可以要求丈夫賠償?
吳律師: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破裂的,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潘女士可在起訴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
潘女士:我丈夫經常對我實施暴力,他還長期與小三同居,我想起訴離婚,是否可以要求丈夫賠償?
吳律師: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破裂的,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潘女士可在起訴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