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想要和老公離婚,因為他外面有第三者。我們的情況是:1、我們結婚有半年,各人的工資各人掌握。因他和第三者在一起,開銷比較大,現在他的工資已所剩無幾。相對來說,我的錢要多點,一是結婚時我母親送給我1萬,二是我平時比較節儉攢下來的錢,其中一部分是結婚前就有的。如果離婚,這部分財產如何分割?2、結婚時我們收到親友一些賀禮和物品。這些怎么分割?3、我和他在一起八年了,為了他,我放棄了很多追隨他來到這里,現在落得如此下場,我能得到什么賠償嗎?4、他是一個易反復又缺乏自控能力的人,我怎么做才能徹底讓他不再騷擾我?
滬律網律師回復:
1、對于你手上的錢,如果能夠證明是婚前你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若不能證明,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2、賀禮、物品若是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3、你和他在一起八年了,為了他,你放棄了很多追隨他來到這里,現在落得如此下場,這不能作為要求賠償的理由,也不能賠償;
4、他是一個易反復又缺乏自控能力的人,那么只有離婚才能擺脫騷擾。
知識關聯: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對離婚賠償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