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依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注意什么問題?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3、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后,受害人如何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沒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受害人依據上述規定請求保護人身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能囊括全部受害人應得的人身損害賠償,對于沒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部分,受害人有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