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男)與吳某(女)婚后因性格不和,時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張某經常在外和朋友喝酒玩耍,結識了異性朋友,吳某懷疑其有了外遇。某日,吳某偶然發現張某與趙某(女)關系曖昧,便跟蹤二人至賓館。吳某遂約集親友闖入賓館,將二人捉奸在床。報警后,經民警勸解各自疏散。事后,吳某訴至法院請求與張某離婚,并以曾將張某趙某捉奸在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數萬元。
本案中,吳某因不能提供張某長期、穩定的與婚外異性共同居住的證據,審理法院依法駁回主張損害賠償數萬元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是否適用“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的情形,結合司法實踐及相關規定,其適用應符合以下要件:
1.實施了違法行為。即夫妻一方不履行對配偶的忠貞義務,實施了破壞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違法行為產生了損害后果。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其配偶的人身或精神造成了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與雙方離婚存在因果關系。
4.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具有主觀過錯。
《婚姻法》頒布實施后,一些當事人誤解了該法第四十六條的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認為只要取得配偶偷情的證據,就可作為法院判決離婚或支持損害賠償的證據。現實中,有配偶者發生婚外情時,都會極力地掩飾,即便偶然被其配偶發現或捉奸,也無法取得其“長期、穩定共同居住”的證據。有的人或出于為離婚時得到賠償,或為了報復等目的,千方百計去“捉奸”,盡力搜集證據,但往往弄巧成拙,揭露了自己和他人的隱私。即便夫妻一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配偶存在與他人有通奸的行為,也不能理解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