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問題:
一、因配偶婚外情起訴離婚,另一方能否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
婚外情目前的確是傷害夫妻感情的第一“殺手”,但面對這個問題,《婚姻法》并沒有與其相對應的補償或賠償措施。我國《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四種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的。在司法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戀現象都構成在法律上的“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一方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無過錯方據此提起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了這四種情況外,夫妻一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更進一步說,婚外情只是一種事實狀態的描述,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屬于婚外情的范疇,只不過更為嚴重而已。假如配偶婚外情的行為構成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
二、婚外情離婚的受害方能否向小三請求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當婚外情離婚滿足法定要件時,無過錯方就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婚外情,是過錯方和小三之間發生不正當關系而對夫妻一方產生傷害,那么,受傷害的一方能否向小三請求賠償呢?這個情況目前還無法請求。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破壞合法夫妻關系不屬于民事侵權的范疇,而夫妻關系亦不屬于民事權益,因此受傷害的一方僅僅能向婚姻關系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并不能向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張。雖然“小三”破壞了夫妻間的感情,但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出軌一方能夠保持對妻子對家庭負責任的態度,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在這里,我也希望各位朋友能夠抵抗住現實的誘惑,維護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
三、婚外情離婚損害賠償應該在什么時候提出?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實踐中,損害賠償是與離婚訴訟一同提起的,而能否獲得賠償則需要兩方面的考量,第一是能否達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標準,第二是能否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只有在判決離婚的前提下,亦符合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才有可能獲得損害賠償。
四、婚外情離婚損害賠償金是多少?
婚外情離婚損害賠償金數額很難判斷,一般實踐中,我們會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畢竟受到傷害的是當事人,而多少賠償金能給其心理帶來安慰每個人又不太一樣。不過我們都不會建議當事人把金額定的奇高,因為這個賠償金更具有補償性質,我國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高額賠償金。另一方面,過高的賠償金會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如果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承擔本沒有必要承擔的訴訟費用。
五、離婚損害賠償金應選擇一次性給付,還是分期給付?
離婚損害賠償金如果能夠一次性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比較好。在實踐中,勝訴不是問題,而勝訴之后的執行才是問題。因此,為了以后不致再發生糾紛,一般還是一次性支付為好。司法實踐中基本為一次性支付,鮮見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大部分在《民事調解書》中出現。
六、婚外情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證據對于任何形式的訴訟都至關重要。而重婚等證據往往涉及某一方的個人隱私,取得證據的方式不合法,或侵犯的對方的隱私權,該證據在法庭中是無法被采信的,因此在取證時,希望各位朋友能夠咨詢專業的婚姻法律師,以免因小失大。
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婚外情證據有:照片、錄音、短信、qq聊天記錄、視頻、保證書等。這里我要著重提一下保證書,因為在發現一方出軌后,可能不會馬上就上升到要離婚的程度。此時,一定要過錯方書寫保證書,把事實寫清楚,并保證以后不會再犯,以此作為一方有婚外情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七、婚外情離婚過錯方拒絕支付賠償金怎么辦?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支持了損害賠償的請求,賠償義務人就有義務依照判決依法及時履行。義務人在不履行時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對賠償義務人強制執行。如果義務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惡意轉移財產,那么此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從證據角度看離婚損害賠償獲賠難
案例一:周某(男,某公司經理)與陳某(女,某學校教師)于2000年結婚,婚后兩人感情甚好。2005年7月,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周某與多名女性發生婚外情,尤其與劉某保持穩定同居關系,現向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并要求周某賠償自己物質和精神損失共計五萬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周某與劉某婚外性行為照片一張。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周某與劉某發生婚外性行為一次,并不能排除婚外性行為的偶發性不能證明這種共同居住之行為持續地、穩定地進行,故而駁回其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請。
案例二:張某(女)與被告夏某1995年結婚,2000年夏某去廣州辦了家具廠,2001年張某在老家聽說丈夫包起了“二奶”,已有了孩子。張某為了獲得證據,弄清“二奶”的真實姓名,以及丈夫“金屋藏嬌”的具體門牌地址,與其親戚在廣州蹲點了半年,進行走訪。終于摸清了丈夫的住址,遂與親戚一起到住址找丈夫。其在進門之前向110報案稱該處有人打架。通過110巡警向雙方、及鄰居等人的詢問筆錄,張某順利的取到了丈夫與人婚外同居的證據。不久其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賠償損失,法院予以了支持。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在取證難方面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離婚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導致訴訟中受害方取證較難。正如上文所言,婚姻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和家庭隱私,具有很強的私密性,外人難以知曉,由此就為舉證帶來了很大困難。
其次,受害方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很多受害方當事人在受到侵害之后,并不會想到去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以至在提起訴訟后,常常因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而招致敗訴。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受到傷害,受害方往往很難決定是否收集證據:若收集被侵害的證據,則有進一步惡化夫妻關系之虞,以至于會一發不可收拾;若不收集、保存相關證據,等到最終忍無可忍而提起訴訟時,距離損害發生之時已有一段時間間隔,此時本來清晰的證人證言可能已經變得模糊不清,或者本應固定的證據因為沒有及時固定而可能永遠無法取得,而出現求助無門的現象。
第三、證據具有相對單一性、間接性的缺陷。
民訴法規定證據有七種形式,審判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所能提供的多為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和有限的書證(在個別案件中還有鑒定結論)。就書證而言,除非有過錯的配偶造成受害方配偶的財物的損失或身體上的損傷,否則訴訟中書證是比較少見的,事實上,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即使受害方有損傷,多半也不會申請傷情鑒定,因此該類證據非常少見。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最經常的被運用是證人證言,然而由于離婚損害行為的隱蔽性以及外界介入的困難性,使得即使是容易取得的證人證言都天然地存在某種證明力方面的缺陷。比如證人往往是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親密關系或是親屬關系的人。讓此類證人在法庭上支持一方,而作出對另外一方不利的證言,從感情上來說是很難令其接受的。就算證人克服感情障礙而作出了對一方有利的證言,那么該證言在證明力上來說也是不充分的。當然,造成這一難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這些證據多為間接證據,必須組成嚴密的證據鏈環體系才可證明案件事實。
離婚損害的舉證難導致法庭上“旁觀者清,當局者迷”的現象頻頻上演。不僅不利于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要解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難問題,不僅要從法律制度上完善,還要集合全社會的力量來保護無過錯方。
1、大力宣傳《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增強公民自我保護意識和維護法律尊嚴意識,一旦發生損害事實,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保護證據。在全社會樹立婚姻家庭無小事的思想,維護社會的穩定。使廣大公民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關系。
2、我國立法機構要以保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受害人為宗旨,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出臺獨立于訴訟法之外的《證據法》,建立完善的證人作證、保護、懲罰等一系列證人作證制度,增強公民的法律責任感,使我國的證人作證制度走上正軌,解決我國訴訟中證人不作證或不出庭作證等一系列難題,完善我國的訴訟制度。
3、加強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責任意識,制定出臺防止家庭暴力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4、一定程度上允許私人偵探的取證行為,只要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沒有采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則其所取得的證據就具有證據效力。
法條鏈接: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