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有法定違法行為
這里的法定違法行為是指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且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必須特別指出,如果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
2、須有損害事實
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了離婚,無過錯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精神創傷是指因過錯配偶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等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
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關系乃至夫妻關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離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為配偶的地位,它是作為社會基礎的夫妻關系的前提,是值得受法律重點保護的權益。因此,由于該權利受損害而產生的具體的精神損害,可包括由于離婚而導致的社會評價的降低,對結婚生活的絕望,將來生活的不安,離開子女的痛苦等方面。
3、須有因果關系
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了離婚,無過錯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精神創傷是指因過錯配偶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等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
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關系乃至夫妻關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離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為配偶的地位,它是作為社會基礎的夫妻關系的前提,是值得受法律重點保護的權益。因此,由于該權利受損害而產生的具體的精神損害,可包括由于離婚而導致的社會評價的降低,對結婚生活的絕望,將來生活的不安,離開子女的痛苦等方面。
4、須有主觀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乙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人主觀上有故意。就離婚損害賠償而言,第三者可以被列為賠償請求的對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與婚姻一方同居、結婚,以致婚姻另一方離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備了所有離婚賠償的要件。應該對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賠償。
而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解釋一(下稱《解釋一》)第30條第一項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是提起。”對于無過錯方應作限制解釋,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一方,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
5、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離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