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舉證離婚損害賠償
在對離婚損害進行賠償的時候,少不了需要進行舉證。并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樣,只要提出來了那就可以獲得賠償。既然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也是侵權訴訟的一種,自然涉及到了舉證問題。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在原告,而實際情況下,離婚訴訟受害方舉證困難已經不是小范圍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無過錯方要獲取證據,可以說是相當困難的。在沒有正當途徑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少當事人會采取違法的、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采集證據,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此,法律應對以什么途徑獲取的證據才能作為法定證據使用作出明確規定。對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權的方式獲取的證據要宣布無效,并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必須給予受害方技術和立法上的支持,比如我國已經出臺相關規定,在對待破壞婚姻行為的取證上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介入。
二、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與離婚這一法律行為緊密相連,而離婚的前提則要求必須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達到了法定的結婚條件并且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法定的結婚條件包括:互為異性、不存在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血緣關系、都達到了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民族自治地方可作變通規定)、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都是單身。另外,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婚姻法》解釋(一)》進行了明確: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給予保護;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除非雙方在離婚訴訟受理前補辦了結婚登記,否則不視為合法配偶,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于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僅是同居關系而不存在配偶關系,因此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于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具體列舉了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四種具體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據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類行為之一,那么,就認定為其有過錯,因此而導致離婚的,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離婚的,相對方就可視為離婚中的無過錯方。
經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該如何舉證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要想獲得相應的賠償,則就必須要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行,否則的話最終的判決可能就會對其不利。至于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是怎么算的,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