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經濟補償的條件是什么
1、前提條件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即為夫妻雙方書面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應當歸屬于雙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實行的共同財產制或無證據證明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則承擔家事較多一方同樣無法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
2、行使時間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于離婚之時。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的,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之后,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多付出義務的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應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并提出。如果在離婚時不請求對方補償的,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后,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3、適用的情形
離婚補償請求權不考慮雙方過錯情況。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補償請求權不以對方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方有過錯的,也不能以為其過錯而剝奪補償請求權,其仍有權要求對所付出的較多義務予以補償。
二、離婚經濟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修下,以一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付出義務的多少自然是確定補償數額的主要因素。這種根據付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有形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顯性的、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隱性的、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