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經濟幫助是夫妻間的義務嗎?
它不是夫妻間的撫養義務,而是為保障婚姻關系解除后困難方的生活需要所規定的法律保障措施。它的實施有利于離婚糾紛的圓滿解決,有利于對婚姻自主權的保護,有利于防止因離婚帶來的社會動亂,體現了法律對弱勢方主要是婦女的特別保護。當然,男方生活困難的,也同樣享有接受經濟幫助的權利。經濟幫助不以一方有過錯或少盡義務或有過失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離婚為要件,具有純粹的資助性質。同時《婚姻法》確定的經濟幫助制度,具有強制性,所實現的是法律的調控功能。經濟幫助制度與家務補償和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
2、什么時候可以提出離婚經濟幫助?
對離婚時經濟并不困難,離婚以后發生的經濟困難,不予幫助,否則對于給予幫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3、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經濟幫助?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
(3)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5)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6)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7)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4、離婚時對生活困難方經濟幫助方式有哪些?
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形式首先是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但是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有以下幾種:
(1)短期或一次性幫助。離婚時有生活困難的一方,年輕且有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具有暫時性,這時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幫助。
(2)多方面或長期性幫助。離婚時已經結婚多年,生活困難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幫助方應在居住、醫療以及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必要時應給予長期的幫助。
(3)以個人財產實施經濟幫助。需要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經濟幫助時,是在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給雙方后,從幫助方的個人財產中給予困難方適當的幫助,不能錯誤地使用共同財產來進行所謂的“幫助”,這實際上等于困難方用自己的財產幫助自己。
(4)幫助的方式是多方面的。幫助不限于金錢,也包括住房或其他生活用品等。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