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具體的情形包括:
1、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與馮女都是現役軍人,魏男在A地工作,馮女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