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是對于非軍人的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規定。
在法律上對現役軍人的給予特殊的保護,既符合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傳統,也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規定的適用條件包括:
(1)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具有軍籍(警籍)和軍銜(警銜)的軍官、士兵和警官、警士,還包括軍隊和武警的文職干部,不包括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在軍事單位服務不具有軍籍的職工。
(2)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了結婚證的人,與現役軍人僅僅存在戀愛、婚約或同居關系的不包括在內。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況,如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男女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
(4)這一規定只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軍人一方提出的離婚,不適用于雙方合意的離婚。
大概內容,具備了上述幾個條件,也不能認為“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一定要征得軍人同意,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就決對不能判離婚”。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不是軍人或者其配偶的主觀愿望。
此外,如果雙方均是軍人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一般的離婚糾紛來處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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