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軍人所得的復員費等財產如何分割?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3、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離婚時軍人所得的復員費等財產如何分割?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3、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