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是執行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軍人的婚姻和普通公民不同。為加強軍隊的婚姻管理,保障軍人及家庭合法權益,保持部隊純潔穩定,提高部隊戰斗力,鞏固國防,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部頒布施行了《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是軍隊對軍人婚姻實施管理的主要依據,是軍隊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對人民法院審理軍人也有重大影響。
《規定》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此條的“同意離婚”是政治機關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由此可見: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代表軍隊對軍人婚姻實施管理;軍人離婚須由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