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于是否屬于同居的問題。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可見,你姐夫與那個女青年一起生活,如果達到“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條件,就屬于同居。其次,你姐夫因有重大過錯而喪失軍婚特別保護。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可見,由于你姐夫與那個女青年同居,構成重大過錯,盡管他不同意離婚,法院也可以判離。第三,你姐可以要求離婚過錯賠償。
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后,應當給予你姐夫黨紀政紀處分。按照《紀律條令》第四十一條第十五項的規定,因其與那個女青年同居,應當給予其行政處分。對此,2003年12月31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也有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