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某某用銼刀將門鎖破壞后入室盜竊,室內僅有硬幣60元,朱某某拿起硬幣正欲離開,不料房主回家,立刻對其進行追及,朱某某為抗拒抓捕施加暴力,造成房主范某某輕微傷,公訴機關以搶劫罪對朱某某提起公訴。
【案情】2016年4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區大漲涇XXX號-29,用隨身攜帶的銼刀將該處房門門鎖的搭扣破壞后進入室內,竊得硬幣共計60.2元,在其欲離開時,被害人范某某返回家中,被告人朱某某為抗拒抓捕用拳毆打范某某,后范某某在群眾的幫助下將朱某某扭獲后交公安人員,范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朱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分析】轉化型搶劫有一定法律要件,基礎性犯罪限于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因素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本案中,雖盜竊金額僅數十元,但已經符合轉化型搶劫的要件,性質跟社會惡性均發生了變化,可見,暴力的介入是搶劫罪的關鍵要素。